最新头部十级伤残鉴定标准

颅脑手术后癫痫伤残等级-开颅手术后痫病伤残鉴定几级

伤残鉴定标准是依据人体组织器官结构破坏、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、护理的依赖程度,适当考虑由于残疾引起的社会交往和心理因素影响,综合判定致残程度等级。最新版本是2016年由最高院发布的文件。

国家头部十级工伤伤残鉴定标准为:

一、颅脑、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:

1、神经功能障碍,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;

2、外伤性癫痫,等。

二、头面部损伤致:

1、一眼低视力1级;

2、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,等。

十级伤残鉴定标准是什么

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共分为:脑脊髓神经、头面部、脊柱、颈部、胸部、腹部、盆部、会阴、肢体及皮肤11个部位损伤。

具体鉴定标准如下:

1、颅脑、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:

a、神经功能障碍,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;

b、外伤性癫痫,药物能够控制,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;

c、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;

d、视觉障碍,包括:斜视、复视、视错觉、眼球震颤等;

e、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;

f、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;

g、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;

h、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;

i、影响勃起功能。

2、 头面部损伤致:

a、一眼低视力1级;

b、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,影响容貌;

c、一眼视野中度缺损(直径小于6O”);

d、口腔损伤,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,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,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;

e、轻度张口受限,影响容貌;

f、颞颌下关节损伤,中度张口受限,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;

g、舌尖部分缺失(或畸形),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;

h、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;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;

i、一侧耳廊缺失(或畸形) 10% 以上;

j、鼻尖缺失(或畸形)。影响容貌;

k、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’以上,影响容貌;

l、面部细小瘢痕(或色素明显改变)面积15cm’以上,影响容貌;

m、头皮无毛发ZOom’以上;

n、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,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;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,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;

o、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,容貌变形。

3、脊柱损伤致:

a、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,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%以上;

b、胸椎畸形愈合,影响呼吸功能.

4、 颈部损伤致:

a、瘢痕形成,挛缩,颈部活动度丧失10%以上;

b、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;

c、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。影响体形.

5、胸部损伤致:

a、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(或畸形);

b、2肋以上骨折,畸形愈合;或2肋以上缺失;

c、肺破裂修补;

d、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.

6、腹部损伤致:

a、胃、肠、消化腺等破裂修补;

b、脾破裂修补;

c、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.

7、 盆部损伤致:

a、骨盆倾斜,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;

b、骨盆畸形愈合;

c、一侧卵巢缺失、萎缩完全丧失功能;

d、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;

e、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;

f.、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;

g、膀眈破裂修补;

h、尿道狭窄;

i、直肠、肛门损伤,瘢痕形成,排便功能障碍。

8、会损伤致:

a、缺失(或畸形)25%以上,影响功能;

b、包皮损伤,瘢痕形成,影响功能;

c、一侧输精管缺失(或闭锁);

d、一侧睾丸缺失、萎缩完全丧失功能;,

e、阴囊瘢痕形成,功能严重障碍。

9、外阴、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,阴道狭窄,影响功能。

10、 肢体损伤致:

a、一手掌缺失 5 %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%以上;

b、双手十指缺失5%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%以上;

c、一上肢腕、肘、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%以上;

d、一足弓结构破坏l/3以上;

e、双足十趾缺失10%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%以上;

f、一下肢踝、膝、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%以上;

g、一上肢缩短4cm以上;

h、一下肢缩短2cm以上。

11、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%以上。

扩展资料:

中国的伤残鉴定并无统一的鉴定标准。不同的对象不同事由导致的伤残适用不同的伤残鉴定标准。以下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和实用的五种鉴定标准,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正确的鉴定标准。

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

鉴定标准《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/T 16180-2014》

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

发布单位国家技术监督局

实施日期2006年5月1日

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

鉴定标准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》(GB 18667-2002)

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。

发布单位公安部

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日

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

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(试行)(2002)

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。

发布单位卫生部

实施日期2002年9月1日

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(不实,最高法院未颁布)

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(试行)(2005)

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、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。

发布单位

实施日期2005年5月1日

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(已经失效)

鉴定标准《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(试行)》

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、因公(含职业病)致残等级评定。

发布单位民政部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、卫生部、解放军总后勤部

实施日期2004年11月10日

参考资料:

百度百科—伤残等级评定标准

颅脑十级伤残表现及赔偿标准

法律分析:表现:1.神经功能障碍,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;2.单侧轻度面瘫,难以恢复;3.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;4.外伤性癫痫,药物能够控制,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;5.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;6.斜视、复视、视错觉、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等。

赔偿标准:医疗费、误工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必要的营养费。受害人因伤致残的,还包括残疾赔偿金、残疾辅助器具费、被扶养人生活费,以及因康复护理、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、护理费、后续治疗费,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。受害人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、被扶养人生活费、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、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。

法律依据:《头部十级工伤鉴定标准》 第十条 颅脑、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:1、神经功能障碍,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;2、外伤性癫痫,药物能够控制,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;3、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;4、视觉障碍,包括:斜视、复视、视错觉、眼球震颤等;5、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;6、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;7、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;8、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;9、影响勃起功能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应当赔偿医疗费、护理费、交通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,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。造成残疾的,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;造成亡的,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亡赔偿金。